简介:本案中,侯某作为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辞职时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具体誓约了劳动关系中止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处理情况。因侯某无法获取证据证明艾美公司不存在以欺诈、威逼、乘人之危等手段被迫其签订协议的情形,故无法确认协议违宪,双方皆一视同仁协议内容约束。侯某在签订协议后又答应,对艾美公司驳回劳动仲裁,其不道德早已违背了协议誓约,欲裁决上诉了侯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2月27日,原告以家中有事为由提交员工辞职申请单,后就辞职问题和被告达成协议妥协协议:“由于本人私自辞职,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强迫赔偿金钟点房四天并未进损失1392元,钟点工工资1632元,总计3024元。上述费用从工资内扣减。
自此双方重复使用真相大白,彼此之间追究责任任何责任。” 侯某指出,艾美公司并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不存在拖欠工资、并未缴纳加班费工资的事实,也并未按法律规定向其缴纳中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虽然双方签定了协议,但是其不受威逼所为。侯某欲向劳动仲裁机关明确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人,催促艾美公司缴纳并未签定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欠薪的工资、加班费工资、中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费用。后侯某因对判决上告向法院控告。
【法院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办理涉及申请、缴纳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的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不存在欺诈、威逼或者趁之危情形的,应该确认有效地。” 本案中,侯某作为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辞职时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具体誓约了劳动关系中止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处理情况。因侯某无法获取证据证明艾美公司不存在以欺诈、威逼、乘人之危等手段被迫其签订协议的情形,故无法确认协议违宪,双方皆一视同仁协议内容约束。
侯某在签订协议后又答应,对艾美公司驳回劳动仲裁,其不道德早已违背了协议誓约,欲裁决上诉了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分析】 在劳动合同中止或中止时,许多用人单位不会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中止或中止事宜签定处分协议,还包括劳动报酬的缴纳以及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展开重复使用解决问题。从该类协议的性质来看,处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协商中止或中止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的双方同意,是对劳动合同协商中止或中止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处分和决定。
只要该协议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不存在欺诈、威逼或趁人之危情形,应该确认有效地,双方皆一视同仁协议内容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处分协议时,应该本着强迫、公平、公平的原则展开协商,经充份协商后签定。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处分协议前,应该与劳动者展开公平协商,不不应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威逼、误导劳动者签定不合理的处分协议;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提升自身维权意识,谨慎行事,防止因考虑不周而伤害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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