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是指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或变相吸取公众存款,妨碍金融秩序的不道德。精确解读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决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但仍然到1997刑法发布,法律未对什么是非法吸取公众存款、变相吸取公众存款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回应展开过司法解释。
1998年国务院公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查禁办法》(下全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之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予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私自专门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 (二)予以依法批准后,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展开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票据、资金外汇市场、信托投资、金融出租、融资借贷、外汇交易;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之为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是指予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取资金,开具凭证,允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之为变相吸取公众存款,是指予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不以吸取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取资金,但允诺遵守的义务与吸取公众存款性质完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立案标准 对于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的不道德否立案侦查,各不相同是不是因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就是指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就是指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就是指导致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给存款人导致必要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给存款人导致必要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包含特征 (一)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构成简单的金融关系,金融关系的有机整体就是金融秩序。
金融关系还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管理关系,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业展开监管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再次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是一种非公平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即横向金融关系。金融秩序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三个有机统一的方面融合而出,其目的在于构建国家的宏观调控,确保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向,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非法吸取公众存款不道德不仅侵害了金融储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于因为金融储蓄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储蓄管理秩序的侵害终将侵害整个金融信贷秩序。
所以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二)本罪客观方面展现出为,予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取资金,以或者不以吸取公众存款的名义,开具凭证,允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妨碍金融秩序的不道德。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
人还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还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还包括法人。且本罪只拒绝不道德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拒绝实际从社会上大多数人获得资金。
但由于现代法人的发展,法人规模更加大,其成员包含规模也更加大,法人内部的特定对象也符合不特定性要件。所以笔者指出,关键问题是不道德的性质否金融业务活动。如果不道德科金融业务活动,而对象又为特定少数人,则可以依刑法的“但书”出罪。非法吸取公众存款不道德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吸取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取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备吸取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使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
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惩处办法》规定[1] ,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不道德: 1、将存款用作账外经营活动; 2、私自提升利率或者变相提升利率,吸收存款; 3、坚称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容许以个人名义开户帐户存储; 4、私自开设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5、吸收存款不合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低于限额; 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户帐户; 7、违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不道德。其中第1项将帐外资金用作非法外汇市场、发放贷款时才包含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外汇市场、发放贷款罪,后几项不道德行政法规中也没被规定为犯罪,不应作为犯罪。
所以具备吸取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使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不包含本罪。只有不具备吸取公众存款资质的,需要包含本罪。目前不存在的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正式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还包括抬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一些合法的的组织也专门从事或者变相专门从事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该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
对这些的组织上专门从事的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的不道德,构成犯罪的,应本罪论处。金融活动展现出为资金的流动,因此对金融秩序的妨碍也展现出为分析的标准。必须解释的是,“妨碍金融秩序”,既可以作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分析的标尺,同时也是对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不道德的性质的解释,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不道德的本质正是一种妨碍金融秩序的不道德。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未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包含本罪。单位指各类非法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会、该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成员单位的本、外币存款,不具备对外吸取公众存款的资质,其专门从事的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不道德,超过定罪标准,就构成犯罪。有论者指出具备吸取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实行的违法吸存不道德,情节严重的,也能包含本罪,笔者指出有一点厘清,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作为行政罪,应该以行政法规作为法律与执法人员依据,而中国的行政法规仅有将这些不道德规定为行政违法,所以无法构成犯罪。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展现出为蓄意,并且不能是必要蓄意。但行为人无法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包含要件 (一)违法的包含要件(法益侵害性) 1、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未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包含本罪。单位指各类非法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会、该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成员单位的本、外币存款,不具备对外吸取公众存款的资质,其专门从事的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不道德,超过定罪标准,就构成犯罪。
有论者指出具备吸取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实行的违法吸存不道德,情节严重的,也能包含本罪,笔者指出有一点厘清,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作为行政罪,应该以行政法规作为法律与执法人员依据,而中国的行政法规仅有将这些不道德规定为行政违法,所以无法构成犯罪。2、不道德 本罪行为方面展现出为,予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取资金,以或者不以吸取公众存款的名义,开具凭证,允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妨碍金融秩序的不道德。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还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还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还包括法人。
且本罪只拒绝不道德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拒绝实际从社会上大多数人获得资金。但由于现代法人的发展,法人规模更加大,其成员包含规模也更加大,法人内部的特定对象也符合不特定性要件。
所以笔者指出,关键问题是不道德的性质否金融业务活动。如果不道德科金融业务活动,而对象又为特定少数人,则可以依刑法的“但书”出罪。非法吸取公众存款不道德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吸取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取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备吸取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使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
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惩处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不道德: 1、将存款用作帐外经营活动; 2、私自提升利率或者变相提升利率,吸收存款; 3、坚称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容许以个人名义开户帐户存储; 4、私自开设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5、吸收存款不合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低于限额; 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户帐户; 7、违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不道德。其中第1项将帐外资金用作非法外汇市场、发放贷款时才包含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外汇市场、发放贷款罪,后几项不道德行政法规中也没被规定为犯罪,不应作为犯罪。所以具备吸取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使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不包含本罪。
只有不具备吸取公众存款资质的,需要包含本罪。目前不存在的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正式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还包括抬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一些合法的的组织也专门从事或者变相专门从事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该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对这些的组织上专门从事的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的不道德,构成犯罪的,应本罪论处。
金融活动展现出为资金的流动,因此对金融秩序的妨碍也展现出为分析的标准。必须解释的是,“妨碍金融秩序”,既可以作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分析的标尺,同时也是对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不道德的性质的解释,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不道德的本质正是一种妨碍金融秩序的不道德。
3、不道德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现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缴纳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无法指出是公众存款。
4、结果 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的结果是妨碍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构成简单的金融关系,金融关系的有机整体就是金融秩序。金融关系还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管理关系,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业展开监管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再次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是一种非公平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即横向金融关系。金融秩序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三个有机统一的方面融合而出,其目的在于构建国家的宏观调控,确保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向,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
非法吸取公众存款不道德不仅侵害了金融储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于因为金融储蓄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储蓄管理秩序的侵害终将侵害整个金融信贷秩序。所以本罪的结果是妨碍了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二)责任的包含要件(主观) 本罪的主观方面展现出为蓄意,并且不能是必要蓄意。
但行为人无法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展现出 非法提升存款利率 以非法提升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妨碍金融秩序。其主要展现出方式为:吸收存款人的路在当场交付给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班车低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因而此种方式又可全称为“帐面上有体现”方式。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展开宏观调控的最重要经济杠杆。
一般情况下,国家必须性刺激和不断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多减少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必须掌控市场消费、以更好回笼货币来投放更加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强化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升存款利率。基于此,尽管世界各国的利率多由市场要求,央行也往往不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者等办法影响市场利率。中国则有所不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公布,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还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皆不得私自提升存款或贷款利率。
凡以不法提升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战存款大户者,其不道德似乎违背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妨碍了中国金融竞争秩序,不道德法人依法负起刑事责任。变相提升利率 以变相提升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妨碍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升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进代价去的存单上必要提升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许诺事后重复使用地保险费也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益处的方式来招募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取得相等于提升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愿“乐意存款”于该吸取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此种方式,又可全称为“帐面上无体现”方式。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升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明确方式多种多样,大体有: (1)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循怕”又称“绕行规模”,一般来说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在上级行规定的借贷规模内借贷,而以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通俗地说道,体外循环就是谁能给我一夜间存款,我就将此笔借贷规模“体”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抵贷给谁。
此种体外循环本身,如其 “导致重大损失”者,也科本法第187条所规定的用帐外资金非法外汇市场、发放贷款罪行为。(2)以在存款中先行补充自己私自压低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为了不从帐面上体现出有自己不法提升利率的违规操作情况,往往使用在存款人前来存款之际,必要从存款人交付给存款的帐上为存款人划入一笔款项、作为自己私自压低了的利率的息差,补偿结存款人,从而在事实上压低了存款利率,并以此高利手段来更有存款人前来自己所在银行或金融单位存款。(3)以私自在社会上大做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取公众存款。
其实质,依然是变相压低国家所规定的存款利率,情节严重者,必然妨碍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4)以决意先行保险费实物或期约保险费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5)以决意期待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年使用权来非法招募存款。非法吸取公众存款 依法无资格专门从事吸取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取公众存款,妨碍金融秩序。
对此类不道德,无论其否提升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否采行了其他变相提升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专门从事了“吸取公众存款的不道德”即科“非法”不道德,念包含本罪。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行了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妨碍金融秩序的不道德,即便包含本罪既遂。
这也体现了法律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行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不道德依法压制的意向。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超过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大自然人均可包含本罪。
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沦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取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无法经营吸取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展现出为蓄意,即行为人必需是坚称自己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的不道德不会导致妨碍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期望或者视而不见这种结果再次发生。
过错不包含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利率提升而吸取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蓄意压低,非法吸取公众存款不属于其蓄意实行,因此不包含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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