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王某醉酒驾驶员一辆小轿车将正在过马路的宋某撞倒,交警确认王某胜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宋某九级残疾。宋某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拒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展开赔偿金,严重不足部分在第三者商业险要限额内展开赔偿金。经查,王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万元商业险要。
保险公司坚称,因王某醉酒驾驶员车辆造成事故再次发生,故宋某的合理损失不应由王某自行分担,不该由保险公司分担。发问:醉酒驾驶员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势,保险公司要分担赔偿金责任吗? 【律师答案】 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金,但赔偿金后有权向醉酒驾驶员人追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死伤、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由此可知,该条未回避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员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免赔这一情形。
另根据最低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因醉酒驾驶员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催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人民法院予以反对。保险公司在赔偿金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金之日起计算出来。”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的博士论文意见是不正式成立的,保险公司仍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宋某展开赔偿金,赔偿金之后,须向王某追偿。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原因在于交强险具备公益性,规定保险公司赔偿金是为了使被侵权人及时获得赔偿金,特别是在是当醉酒司机无力赔偿金或者赔偿金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反映了法律对于被侵权人的关怀;而规定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为了让有罪过的实际侵权人分担最后责任。而商业险要与交强险有所不同,商业险要无公益性,本质是公平市场主体之间签定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否要在商业险要范围内赔偿金醉酒驾驶员致他人的损害,不应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明确誓约来辨别。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不会将醉酒驾驶员这种违法行为划入正当理由事由中,以减免自己的赔偿金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将醉酒驾驶员划入正当理由事由中,就要留意另一个问题,即保险公司作为获取格式合约的一方,必需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及解释投保人留意此类正当理由条款,否则正当理由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否要在商业险要范围内赔偿金醉酒驾驶员致他人的损害,不应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明确誓约来辨别。
但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不会将醉酒驾驶员这种违法行为划入正当理由事由中,以减免自己的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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