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谢某与吴某是一家人。2013年4月11日,因琐事两人再次发生口角乃至互想推挤,推挤中,谢某落到污水沟中。晚上谢某及其家人冲入吴家讨说法,在吴家吵杂继而引起争斗,导致双方都有有所不同程度的轻微伤,吴家的桌椅、碗具等物品被砸。
谢某与吴某是一家人。2013年4月11日,因琐事两人再次发生口角乃至互想推挤,推挤中,谢某落到污水沟中。晚上谢某及其家人冲入吴家讨说法,在吴家吵杂继而引起争斗,导致双方都有有所不同程度的轻微伤,吴家的桌椅、碗具等物品被砸。
【法院裁决】 谢某及其家人包含非法入侵住宅罪 【案件分析】 对于本案中谢某及其家人的不道德否包含非法入侵住宅罪不存在二种有所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指出,谢某及其家人为讨说法,予以吴某表示同意转入其住宅,非法擅自入侵吴晓霞住宅,损毁其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了吴家的长时间生活,其不道德不应确认包含非法入侵住宅罪。第二种观点指出,谢某及其家人不具备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蓄意,其不道德不合乎侵害他人住宅罪的犯罪客观要件,且双方争斗中互为轻微伤,其不道德不不应确认包含非法入侵住宅罪。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决的是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非法入侵住宅罪,是指违反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转入公民住宅,或转入公民住宅后经拒绝解散而不肯解散的不道德。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不受侵害。禁令非法搜查或非法入侵公民的住宅。
” 本案中,谢某及其家人借口“理论,讨说法”为由冲进吴家吵杂、争斗,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法定程序,并在争斗中砸吴家桌椅、碗具等生活用品,相当严重妨碍了吴家家庭成员安宁的生活秩序。几乎不具备了非法入侵住宅罪的包含要件。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害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报第六条规定,“非法擅自闯进他人住宅,影响他人长时间生活和居住于安全性,具备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予以立案:.....非法擅自入侵他人住宅,损毁、污损或搬出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长时间生活的。” 综上所述,谢某及其家人不应以非法入侵住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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